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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日期:2023-11-29 10:16:07  发布人:十全育人专题网  浏览量:0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我院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为学院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院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和学院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各系负责人等相关部门组成,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承担认定主体责任,建立、维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以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本系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院(系)以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落实辅导员、各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责任。

(一)辅导员:

1.负责班级受助学生的统计申报;

2.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3.向系部提供经过学生核实信息及承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各系负责人:

1.主持本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2.审核各班级评审情况,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核对各班级评审情况,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

1.负责牵头完成每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及完成相关报表;

2.负责全院资助学生的统计、审核工作;

3.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各评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为依据,对相关学生进行综合评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五条  学院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六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七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院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八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院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二十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院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二十一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院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院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须同时向录取新生寄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以及《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结合该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对相关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本班级(或专业)对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报所在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认定小组在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第三十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经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本系内公示3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院(系)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各系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至学院,供学院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校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五条  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学校根据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的贫困人口数据,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学院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应用技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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