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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29 09:59:39  发布人:十全育人专题网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的资助名额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数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包括一等国家奖学金、二等国家奖学金、三等国家奖学金三个层次,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工作机构按照《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二章相关规定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五条  各级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并对该项资金进行管理。

(三)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不含处于退学、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四章  评定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原则。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班级的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应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步名单并在所在班级向全体学生公告,同时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推荐。

(三)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在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推荐学生的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等额评出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初步名单;并在所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院(系)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建议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根据条件进行复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学院公告栏向全体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师生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七)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以上工作时间安排以重庆市教委文件要求为准,进行具体安排。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记录处分者,高校应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由高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并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等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评议推荐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评定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四)对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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