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职教教改项目)是指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二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本市职业院校和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围绕职业教育面临的重大、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应用性研究,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成果的培育、实践、推广和应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研究内容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技能型社会建设主线,聚焦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问题,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设立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委托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能解决当前和近期职业教育教学重大(难点或热点)问题、对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有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二)重点项目是指能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对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三)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实行“市教委—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以下简称市教委职成教处)是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区县(自治县)教育管理部门、高职院校和市教委相关直属单位。其中区县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所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职院校、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明确项目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申报市级职教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主要围绕我市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难点或热点)、或重点(迫切、实际)问题,对我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与应用推广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经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且单位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立项:
(一)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八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的管理与质量。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须为在渝职业院校、市教委直属单位的在职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项目主持人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有时间保证,能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和结项。
(一)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原则上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持申报重点项目需两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且承担过校级(中职应承担区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二)一般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承担过校级(中职应承担区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第十条 在所承担的市级职教教改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市级职教教改项目,项目主持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市级职教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主研市级职教教改项目不超过3项。每项重点、一般项目研究人员不超过7人(含主持人),重大项目研究人员不超过9人(含主持人)。
第十一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凡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职教教改项目。对已立项的市级职教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立项及经费,并由项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市教委当年印发的通知为准。
(二)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经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评审后,按当年市教委发布的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申报要求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项目政治方向、意识形态和学术价值进行审核。
(三)《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报送市教委职成教处(通过项目管理平台上传),市教委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和个人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请项目经审查合格后,市教委组织专家采取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其中,对专家评审后拟推荐作为重大项目立项的项目,市教委将组织其进行会议答辩。
(二)市教委根据专家评审、推荐和会议答辩的情况,择优确定项目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
(三)立项项目公布后,所有项目均须填写《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经市教委审核签署意见后,返回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市教委行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职教教改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的过程监控与实施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市教委委托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自项目批准立项三个月之内,项目组须填写《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附件3,以下简称《开题报告》),并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备案,通过项目管理平台上传正式公文向市教委报告开题情况。
第十七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到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附件4,以下简称《中期报告》),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备案,通过项目管理平台上传正式公文向市教委报告中期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市教委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附件5),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报市教委批准备案。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研究工作职责时,所在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定新的主持人,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市教委。
第二十条 逾期不进行开题、中期检查,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内容或计划的,市教委将视情况中止项目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将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申报项目的立项数额。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其单位可向市教委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市教委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项目研究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预期成果、专家评审结论等,确定项目经费资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获批立项项目原则上按重大项目资助不低于3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不低于2万元/项,一般项目不低于1万元/项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市级职教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专款专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结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市教委职成教处统一组织和实施。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的重大、重点和委托项目原则上由市教委统一组织结题验收,未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市教委在单位申请的基础上授权项目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所在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6),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市级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大(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结项申请情况,向市教委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及集中结项验收工作计划,经市教委批准后执行。市教委不直接受理项目主持人的结项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结项验收工作由市教委委托项目所在单位聘请5—7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原则上均为校外专家,专家组名单须报市教委审定。一般项目可采取会议结项或通讯结项方式进行,重大(重点、委托)项目的结项验收须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原则上应由项目主持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结项验收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组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各项目承担单位须将每个项目材料整理成册,存档备查。同时通过管理平台上传全套材料报市教委存档。市教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复审。项目通过市教委组织复审批准结项后,由市教委颁发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附件7)。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一)以职教改革项目为主要基础,重大项目获得部省级一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重点(委托)项目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一般项目获得部省级三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单个教学成果奖励仅限于一个教改项目免于验收。
(二)重大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足以证明该项目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推广,或提出的咨政报告、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重点(委托)项目研究课题提出的咨政报告、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一般性批示或市教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三)重大、重点(委托)项目成果被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刊载或专题报道,或研究项目发表CSSCI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论文发表2篇以上,一般项目(委托)研究项目发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论文1篇或发表一般期刊(公开)论文2篇以上的。
免于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市教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初次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项,暂缓时间不超过一年,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项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重新申请结项验收。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向市教委提交延期结项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备案。项目总的研究时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条 市教委职成教处集中受理各单位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研究过程材料备案、结项材料审核以及证书的发放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项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个人申报,减少单位申报限额或减少单位立项数量:
(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二)配套经费不到位或经费使用不当;
(三)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受现有研究水平和条件限制,或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形,市教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并追回项目相关研究经费。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加强宣传,提高教师参与的积极性,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市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组织申报、材料报送等相关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项目负责人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进行把关,督促项目按照研究设计及时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将不定期对已结项的市级职教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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